滬上"套路貸"案件高發(fā) 借4萬寫16萬欠條半年后欠款達90萬


來源:解放網   時間:2017-08-16





       本只想借款3000元,卻被誘騙借款4萬元,并簽下了借款16萬元的借條,而半年后“利滾利”后欠款高達90萬元。顯然,這不是正常借貸。本市檢察機近期組織開展專項打擊,共將5件32名“套路貸”案件被告人集中訴至法院。

原本只想借3000元

2015年1月24日15時許,在本市虹口區(qū)大連路上的一家餛飩店里,被害人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卻被傅某、郝某、朱某等人誘騙借款4萬元,并通過王某、被告人唐某將杭某介紹給被告人瞿某,談妥由瞿某作為放貸。

次日,瞿某、唐某在工商銀行同濟大學支行“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某,杭某當場取現(xiàn)12萬元還給瞿某,剩余4萬元交給傅某等人,其中3.5萬元作為中介費由傅某、郝某、朱某、王某等人分贓化用,杭某實際得款5000元,唐某從瞿某處獲得中介費5000元。

同年8月10日,瞿某又與應某以上述16萬元借款“利滾利”已達到90萬元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

同時,給了杭某兩個選擇:一是回家跪在父母面前讓父母還錢;二是瞿某幫杭某以名下房產抵押貸款,一部分歸還欠款,一部分由瞿某幫杭某放貸賺利息贖房,以此誘騙杭某抵押名下房產借新貸還舊貸。

誘騙借貸人過戶房產

8月下旬,瞿某伙同應某,找鎖匠并誘騙杭某從家中偷出房產證,帶杭某至本市大連路、大柏樹等處的公司操作抵押貸款。在操作不成的情況下,進而誘騙杭某將房產過戶給馬某,以馬某的名義貸款給杭某。

8月28日,瞿某、應某帶杭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價為170萬元。10月21日,馬某分別支付了29萬元、22萬元、17萬元房款后,杭某將房產過戶給馬某。10月29日,馬某與杭某約定房價變更為160萬元后,支付余款90萬元。

期間,杭某所得158萬元房款除支付中介費、稅費外,均取現(xiàn)、轉賬給瞿某。同期,瞿某還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轉賬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其讓杭某寫的90萬元借條數額,后杭某均全部取現(xiàn)交還給瞿某。2015年10月2日、29日,瞿某讓杭某先后匯款5.2萬元、90萬元給其,由此讓杭某還清欠款。

經查明,2016年8月,在第一次找鎖匠偷房產證后的二、三天,瞿某、應某又讓杭某將房產證放回家中大櫥抽屜。2016年2月4日,馬某以182.5萬元的價格將房產銷售給楊某,楊某付清全款。當楊某要求入住時,被害人杭某及家人才發(fā)現(xiàn)瞿某當時所還房產證系偽證。經上海城市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估價,以2015年8月28日為估價時點,共和二村某號某室房屋價值194萬元。

近日,瞿某等3人被寶山區(qū)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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