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富源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某等三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在富源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縣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共16人以及全市各院公訴人10人、出入境管理民警20余人旁聽了該案的審理。
案件回顧
被告人王某甲為從中賺取抽成,與被告人古某采取到越南集市招工、通過古某親戚傳話等方式,招集了42名越南人欲到中國山東打工,并與被告人古某到途中接所招越南人乘坐其聯(lián)系好的面包車,隨后轉(zhuǎn)乘由被告人王某乙事先聯(lián)系好的在文山州某服務(wù)區(qū)的大客車,二被告人實施了招募、拉攏、介紹工作等一系列行為,屬于組織偷渡的全部行為。
被告人王某乙在明知王某甲、古某帶去山東打工的越南人系偷渡者的情況下仍積極幫助聯(lián)系客車接送已經(jīng)入境的越南人,其實施的行為屬于組織偷渡行為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刑事責(zé)任。
三名被告人從組織越南人非法越境途徑文山、曲靖等地,僥幸逃過法眼,但最終在富源縣境內(nèi)被查獲,是對“天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的有力詮釋。
檢察官普法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境管理法規(guī),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采取煽動、串聯(lián)、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中的組織行為,系領(lǐng)導(dǎo)、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在實踐中,組織行為通常表現(xiàn)為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交通運輸工具,為他人偷越國(邊)境出謀劃策,擬定偷越國(邊)境的具體行動計劃,確定偷越國(邊)境的時間、路線、具體地點,安排護送等等,且被告人的獲利多少往往與偷渡者最終能否到達偷渡目的地有關(guān)。
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gòu)成,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但不以牟利為構(gòu)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ㄒ唬┙M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ǘ┒啻谓M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shù)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的;
?。ㄆ撸┯衅渌貏e嚴(yán)重情節(jié)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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