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建援建工程項目 擅自改變用途將追責


時間:2012-06-01





  修訂后的《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5月31日,修訂后的《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經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條例》地方特色明顯,不僅進一步完善了抗震設防管理程序,還明確了部分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尤其規(guī)定對捐建、援建的工程項目應當嚴格管理。

  汶川特大地震以來,我省對災后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堅持設立專戶分類管理,對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使用進行嚴格審批,建立公告公示制度,接受來自各方面的監(jiān)督。為依法加強對所有援助項目和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確保捐助和援建者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修訂后的《條例》在第六十條不僅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職能,還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 “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工程項目的監(jiān)督檢查,建立同步、全程監(jiān)督機制和公告公示制度”;“對災后社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應當設立專戶分類管理,對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使用進行嚴格審批”;尤其對捐建、援建的工程項目“應當嚴格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拆遷、拆除,如確需改變用途或者拆遷、拆除的,應當征得捐建方、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準并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同時,在“法律責任”章節(jié)第六十四條,明確:“擅自改變捐建、援建工程項目用途或者拆遷、拆除的”等行為,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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