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富民階層的崛起與鄉(xiāng)村控制的變遷


來源:《廣西社會科學》   作者:曹端波    時間:2017-05-04





  唐代中葉,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使財富出現(xiàn)兩極分化,并產生了一個新興的階層——富民階層。富民作為一個階層,首先也是“民”,只不過相對于貧民來說擁有更多的財富而已。富民階層的崛起是唐宋變革最為重要的特征,其對我國古代鄉(xiāng)村控制產生了巨大影響。本文試圖從唐代富民階層崛起的視角來探析當時鄉(xiāng)村控制的變遷。

 

 ?。ㄒ唬┨拼幻耠A層的崛起。唐中葉以前,我國古代主要以身份等級來劃分社會。何茲全先生認為,中古社會和前后社會發(fā)展演變的路線,就勞動者的身份而言,是“自由民、奴隸(戰(zhàn)國秦漢)——依附民(中古)——租佃農民、小市民(宋元明清)”[1]。李伯重將唐代社會分為四個等級:(1)享有無限特權的等級;(2)享有有限特權的等級;(3)無特權,但享有起碼權利的等級;(4)連起碼權利也不享有的等級[2]。均田制按口授田,其實質是按身份占田?!锻ǖ洹肪矶短镏啤酚涊d開元二十五年(737年)田令,“丁男給永業(yè)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這是一般平民的占田額;對于貴族等級則永業(yè)田,“親王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郡王及職事官從一品各五十頃……云騎尉、武騎尉各六十畝”[3]。而對于奴婢則沒有授田規(guī)定。由此可見,均田制是國家參與資源配置,按社會身份等級分配土地的制度,貴者必然表現(xiàn)在財富的擁有上,貴與富牢牢地結合在一起。

 

  均田制反映了貴賤社會身份等級,但它的實行在現(xiàn)實上為貴賤對立鴻溝的泯滅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均田制的推行是“封建國家要與地方豪強大族爭奪勞動人手,打擊和限制豪強大族勢力,使豪強地主的依附農民附籍于國家,與國有荒閑土地相結合,向國家交納租調,提供徭役。”[4]均田制作為一種限田制度,其不僅限制了豪族對平民土地的兼并,而且與之配套的租庸調制有利于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租庸調制是按丁計征,即不問農民財產的多少,而以丁口數(shù)進行征納,這有利于鼓勵農民勤勞致富。

 

  魏晉南北朝時期,世家豪族控制一切資源,出現(xiàn)官僚、地主、商人一體化趨勢。這一時期官吏權豪經(jīng)商,不能簡單地將之視為商品經(jīng)濟的繁榮;相反,正是由于市場自由發(fā)展受阻,普通小商人無法參與交換行業(yè),故由有權勢者取而代之。這一現(xiàn)象更加導致了民間商業(yè)無法發(fā)展,商品經(jīng)濟處于病態(tài)畸形狀態(tài):一方面是官吏經(jīng)商成風,貌似商業(yè)繁榮;另一方面則是民間商業(yè)的停滯,一切財富操縱在少數(shù)權豪手中。而唐代一反以前政策,在經(jīng)濟上嚴禁官吏經(jīng)商,《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記載:“食祿之家,不得與下人爭利。工商雜類,不得預于士伍。”[5]有的學者將這條史料看作是歧視商人的重農抑商之舉,其實這是以分工論為前提條件的士商分業(yè)思想的集中反映。它在規(guī)定“工商雜類,不得預于士伍”的同時,也強調了“食祿之家,不得與下人爭利”的原則。唐代嚴禁食祿之家從事工商業(yè),恰恰有助于民間普通工商業(yè)者的發(fā)展、壯大?!短茣肪戆肆妒小酚涊d大歷十四年(779年)七月“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長吏,無得與人爭利,先于揚州置邸肆貿易者,罷之。”[6]唐代中葉以后,政府財政收入倚重于工商業(yè)稅,因此不得不改善環(huán)境,以促進工商業(yè)的發(fā)展,也只有工商業(yè)得到發(fā)展,政府的財政收入才有望好轉?!杜f唐書》卷一九《懿宗紀》記載政府曾下詔:“宜令諸道一任商人興販,不得禁止往來。”[7]

 

  唐承隋制,其科舉選官制的實行為富民階層參與政治提供了條件。魏晉南北朝時期實行九品中正制,這使得政治權力操縱在世家豪族手中,而科舉選官制的實行對門閥士族既壟斷地方資源又壟斷中央資源的局面造成了巨大沖擊。沒有一定的經(jīng)濟勢力,要想?yún)⑴c科舉考試是較難的,至于有財力的富民,完全可與士族一爭高下,因此,唐代由商而進入仕途者不絕如縷,這反映了富民階層參政意識的增強和社會地位的提高。《太平廣記》卷二七《關圖妹》記載了一鹽商子參加科舉登科的情況:“關圖有一妹甚聰惠,文學書札,罔不動人……有鹵賈常某者,囊畜千金,三峽人也,亦家于江陵……圖以妹妻之,則常修也,關氏乃與修讀書,習二十余年,才學優(yōu)博,越絕流輩,咸通六年登科。”[8]

 

  唐代均田制的實行,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是富民階層崛起的重要原因。而富民階層的興起不僅促進了社會階層結構的轉型,而且這一時期的富民充當了最革命的角色,為整個唐宋的變革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ǘ┼l(xiāng)村控制的變遷。我國古代城鄉(xiāng)不分,人們主要以“城邑”的聚落形成而居住、生活。張光直先生認為,青銅時代(前2200年—前500年)我國的聚落形態(tài)便是“城邑”:“整個青銅時代的基本社會單位是有城墻圍繞的城邑;華北的黃土地貌上點布著千千百百的這種城邑。在外形上看,這些城邑都很相似,每一個城都在四周為土墻所圍繞。”[9]日本學者宮崎市定也認為我國古代是“都市國家”,其瓦解首先開始于城內居民逐漸移居城外:“促使這種瓦解趨勢進一步發(fā)展者,是漢代豪族勢力的擴張,一方面,便利農耕的負郭,帶郭之田被有勢力者所獨占,貧民要想擁有自己的田地,就必須求之于遙遠的地方;另一方面,豪族們在遠距離地方開拓莊園,招募勞動者,于是城內的農民漸漸脫出城外,前來居住應募。這里出現(xiàn)的就是另一種新形態(tài)的聚落——村”。[10]筆者認為,散村在唐代中葉的大量涌現(xiàn)應是小農經(jīng)濟獨立生產、獨立生活能力增強的反映,“村”聚落取代“城邑”聚落是我國古代鄉(xiāng)村社會的巨大變遷,這一變遷對鄉(xiāng)村控制模式的轉型產生了深遠影響。

 

  我國自春秋戰(zhàn)國以來,國家對鄉(xiāng)村基層的控制均十分嚴密,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鄉(xiāng)里組織。鄉(xiāng)三老是基層社會名符其實的領袖,顧炎武曾指出:“漢時嗇夫之卑,猶得以自舉其職。故爰延為外黃鄉(xiāng)嗇夫,仁化大行,民但聞嗇夫,不知郡縣。”[11]《漢書》曾記載文帝下詔曰:“孝悌,天下之大順也;力田,為生之本也;三老,眾民之師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12]三老為眾民之師,地位之尊顯然矣。東漢末年,豪族勢力崛起,日本學者東晉次認為,“東漢的鄉(xiāng)里社會,由豪族統(tǒng)治與父老秩序的并存和角逐向豪族置父老秩序于自己的支配之下的方向變化發(fā)展”[13]。這樣,國家通過三老等鄉(xiāng)里領袖控制基層的狀況被新興的豪族所打破,三老上代表國家、下代表民眾的權威被豪族所取代,因而,許多學者將這一現(xiàn)象稱之為豪族共同體,即本源于此。

 

  唐代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使富民階層崛起的同時,士族階層逐漸衰落,魏晉南北朝以來的豪族共同體也遂告崩潰,唐宋時期鄉(xiāng)里制度最為顯著的一個變化,便是由鄉(xiāng)官向職役轉化。馬端臨在《文獻通考·自序》中指出:“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縣有令,鄉(xiāng)有長,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勞,其理則然。然則鄉(xiāng)長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為鄉(xiāng)長里正者,不勝誅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戶役矣。唐宋而后,下之任戶役者,其費日重;上之議戶役者,其制日詳,于是曰差、曰雇、曰義,紛紜雜襲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噫,成周之里宰、黨長皆有祿秩之命官,兩漢之三老、嗇夫皆有譽望之名士,蓋后世之任戶役者,曷嘗凌暴之至此極乎。”[14]馬端臨明確指出了唐宋鄉(xiāng)里制度的變革,唐以前鄉(xiāng)長里正為役民的官,是與郡守、縣令性質相同的役民者,而至唐代,鄉(xiāng)長里正從役民的官變成役于官者的民。白鋼也曾指出:“中唐以后,隨著均田制的廢馳,兩稅法的實行,地主階級內部構成發(fā)生了變動,原來實行鄉(xiāng)官制度的鄉(xiāng)里制度,開始向職役制轉化。”[15]由此可見,中唐是我國古代鄉(xiāng)里制度的關鍵轉型期,之前承繼了自傳說中黃帝以來的鄉(xiāng)官制度,之后開啟了宋元明清鄉(xiāng)里制度的職役制。

 

  唐代鄉(xiāng)村基層組織的鄉(xiāng)官制向職役制轉化,國家政權逐漸從對人口、土地的嚴密控制轉向對鄉(xiāng)村富民的控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貧富日益分化,國家財政只有依靠富民才能保證其來源;而散聚“村”落形式的普遍出現(xiàn)也使得國家嚴密控制鄉(xiāng)村的政策在現(xiàn)實操作上十分困難,因此,這一時期國家政權逐漸從鄉(xiāng)村社會中淡出,依靠富民來維持其對鄉(xiāng)村的控制。

 

  (三)富民階層在鄉(xiāng)村控制中的作用。唐代中葉,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使財富的占有日益分化,富民階層的產生和崛起即是這一分化的結果。富民階層的崛起對唐代土地私有化產生了重要作用,馬端臨曾指出:“自漢以來,民得以自買賣田土矣。蓋自秦開阡陌之后,田即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貴者可得之。富者有資可以買田,貴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屬役于富貴者也。”[16]自秦漢以來,土地兼并者一般為馬端臨所說的貴者,這一現(xiàn)象于魏晉南北朝時達到極盛。唐代均田制抑制了豪族對土地的兼并,然而,另一種土地兼并形式興起,即“富者有資可以買田”,這一兼并主體非“貴”者,而是“富”者。唐中葉后,富民階層的崛起加劇了這一土地私有化過程。我國自秦漢以來,土地兼并歷代皆有,但貴者以勢占田,并不具有合法性,正如葉適所說,“雖當時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終不在民以券”[17]。至唐代,法律較為完備,均田制限制豪強以“貴”占田,但又允許土地買賣。富者以“資”購買土地得到政府認可,法律承認,因此,這一兼并形式在中國古代土地制度史上具有革命性意義。這一時期的土地買賣以契約文書的形式出現(xiàn),不僅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而且也得到了民間的認可。如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許多土地買賣約均為注明:“官有政法,人從私契”[18]。可見,當時人們對私契極為重視,這也是產權觀念深化的一種表現(xiàn)。正是由于富民以“資”購買這一土地兼并形式不同于以往豪族的以“貴”占田,因此,唐中葉的土地私有化是在一個合法性外衣下進行的,“不抑兼并”,“田制不立”遂成為后世不易之法。馬端臨曾針對復井田之議時指出:“欲復井田,是強奪民之田產以召怨仇,書生之論所以不可行也。”[19]

 

  鄉(xiāng)村社會貧富日益分化,土地日趨集中,按丁計征的租庸調制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發(fā)展,“歷代口賦,皆視丁中以為厚薄,然人之貧富不齊由來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襲世資家累千金者,乃薄賦之;又有年齒已壯而身居窮約家無置錐者,乃厚賦之,豈不背繆。”[20]因此,以資產為宗的戶稅、地稅逐漸占據(jù)主導。建中元年(780年),楊炎實施兩稅法,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制遂完成了其歷史使命。當時,富民階層控制著大部分財富,國家在財政收入上不得不倚重富戶,如大歷四年(769年)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稅錢,分為九等:“上上戶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文、上下戶三千文;中上戶二千五百文、中中戶二千文、中下戶一千五百文;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21]上戶和中戶是富民階層,從賦稅承擔數(shù)額可看出,唐代財政收入已開始向富民階層傾斜。

 

  富民階層作為“民”與門閥士族有質的區(qū)別,富民無權將其他貧民淪為其控制下的依附民,而只能依靠財富的力量,在簽訂契約的基礎上,將土地租佃給無地和少地的農民,利用其勞動力而獲取財富。均田制的崩潰意味著國家配置土地資源的失敗,“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成為不易之勢。在市場配置土地為主的時期,以勢占田的現(xiàn)象衰落,土地產權興起,因而無需國家政權依靠“權”與地方豪族的“勢”來抗衡,國家政權遂淡出鄉(xiāng)村基層。

 

  唐中葉以后,中央政府加強了對縣一級的行政領導,中央集權進一步強化,而對鄉(xiāng)村的控制則逐漸松馳。其變化的因素是多元的,散聚“村”落的形成加大了政府管理成本;租佃制的盛行,富民階層的崛起,為政府財政收入的結構轉型提供了基礎。國家賦役征收由按人到按財產、土地轉化,而富民控制了多數(shù)土地,因此,鄉(xiāng)里組織的鄉(xiāng)官制遂向職役制轉化,政府盡量將上等戶的富民充當鄉(xiāng)長里正以供政府驅使。

 

  租佃制的盛行,使鄉(xiāng)村社會真正的權力向富民階層集中。無地、少地的農民向富民租佃土地,佃農靠富民的土地得以維持生存,富民靠佃農的勞動力得以發(fā)家致富,因而兩者具有依賴關系。富民階層在士族沒落后登上了歷史舞臺,作為新興的階層,他們中的一部分逐漸向“士”轉型,成為社會的地方精英。包弼德認為,社會和政治精英的“士”在唐代屬門閥為標志的“世家大族”,而北宋時期主要指“學者—官員”型的“文官家族”,至南宋則轉型為以文化為特征的“地方精英”[22]。其實,這一“士”的轉型主要在于富民階層的興起,“文官家族”、“地方精英”大部分來自于富民階層。

 

  舊士族衰落后,富民階層逐漸在鄉(xiāng)村社會中確立了新的權威。富民在“敬宗收族”的口號下,形成了以宗法宗族制為主導的新型控制模式。我國古代宗法宗族制起源較早,但其普及則是在唐中葉以后。中央政府對地方社會的控制由強轉弱,至明清時期,地方基層完全控制在鄉(xiāng)紳、宗族手中,中央政權只到縣一級。富民階層由于擁有財富,占有大量土地,既為天子養(yǎng)小民,又成為國家賦役的重要來源,因而在鄉(xiāng)村社會中享有更高的權威,成為當時的地方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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