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著豪車故意去“碰瓷” 專挑大貨和酒駕下手敲詐


來源:中國產(chǎn)業(yè)經(jīng)濟信息網(wǎng)   時間:2019-12-26





  近日,蘭山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被告人開著豪車,故意撞向大貨車和酒駕車輛,并以處理交通事故為要挾,有組織地實施多起敲詐勒索犯罪活動。


  2017年12月以來,被告人劉某某、孔某某糾集被告人高某某、徐某、邵某某,在臨沂市河東區(qū)、日照市嵐山區(qū)等地,駕駛黑色奔馳轎車,多次故意撞向大貨車。因為大貨車屬于運營車輛,每扣押一天就會有一天的損失,所以很多大貨車司機愿意和他們私了。他們便以處理交通事故為要挾,有組織地實施多起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共向被害人家人索要錢款共計129500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孔某某還糾集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孔某某、鄭某某,在濟南市歷城區(qū)、臨沂市河東區(qū)等地,駕駛黑色奧迪轎車、紅色馬六轎車,故意撞向酒后駕駛車輛的孫某某、賈某某等人車輛,他們拿準了酒駕司機自知理虧不敢報警多數(shù)選擇“私了”的心理,向酒駕駕駛員索要錢款共計36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犯罪團伙事先有尋機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的通謀,在短期內(nèi)多次與有盲區(qū)的大貨車、可能飲酒的被害人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等事故。表面上,他們以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身份與對方協(xié)商取得錢款,利用貨車司機怕車輛被扣導致營運損失、可能飲酒的駕駛?cè)藛T害怕法律懲處等心理,要挾勒索財物,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gòu)成,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蘭山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劉某某、孔某某、高某某等九名被告人因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依法判處十個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處兩萬到十萬不等的罰金。


  臨報融媒記者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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