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科技部日前印發(fā)通知,對《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重點支持轉化應用科技成果的種子期、初創(chuàng)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yè)。
《辦法》指出,中央財政設立的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以下簡稱“轉化基金”),通過設立創(chuàng)業(yè)投資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化,主要用于支持轉化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地方科技計劃及其他由事業(yè)單位產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及其系統(tǒng)等。財政部履行轉化基金出資人職責,科技部按規(guī)定批準設立子基金、管理子基金重大變更事項。
針對子基金,《辦法》提出,轉化基金與符合條件的投資機構共同設立子基金,為轉化科技成果的企業(yè)提供股權投資。子基金重點支持轉化應用科技成果的種子期、初創(chuàng)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yè)。鼓勵地方政府投資基金與轉化基金共同設立子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載體參與設立子基金,加強投資和孵化協(xié)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轉化基金不作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東或出資人,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為子基金總額的10%―30%。子基金應以不低于轉化基金出資額3倍且不低于子基金總額50%的資金投資于轉化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業(yè)。其他投資方向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辦法》強調,子基金存續(xù)期一般不超過8年,不得從事貸款或股票(投資企業(yè)上市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yè)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待投資金應當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存續(xù)期滿,轉化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清算退出。轉化基金轉讓子基金份額或股權取得的收入,以及從子基金清算退出取得的收入上繳中央國庫。
《通知》明確,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轉化基金頂層設計、規(guī)劃布局,制定轉化基金管理制度,統(tǒng)籌負責轉化基金管理運行、績效管理和監(jiān)督等工作,共同委托具備條件的機構負責轉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轉化基金建立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科技部負責科學設置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開展績效監(jiān)控。每年末受托管理機構對轉化基金實施績效自評。自評結果經科技部認可后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萍疾?、財政部加強組織指導,督促做好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轉自:中國財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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