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首認下殺人拋尸舊案稱為了戒酒,終審無罪申請國賠被拒


來源:中國產(chǎn)業(yè)經(jīng)濟信息網(wǎng)   時間:2020-08-20





  “我想戒酒,想在監(jiān)獄度過余生?!边@是河南中牟縣男子張鐵剛投案自首的理由。2016年3月14日,張鐵剛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供認其14年前曾殺人拋尸的事實。一審被判死緩后,張鐵剛提起上訴,被改判無罪。


  2020年6月16日,曾被羈押1318天的張鐵剛向鄭州中院申請國家賠償,各項賠償申請共計1314033元。但該國家賠償申請于8月11日被鄭州中院駁回,理由為:“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jù)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p>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根據(jù)張鐵剛的供述,其認下的這樁命案疑似發(fā)生在2002年,張鐵剛自首時稱他為這起命案“糾結(jié)了14年”。不過,澎湃新聞檢索多個司法公開網(wǎng)站,均未查到上述前述故意殺人案更多信息。


  8月19日,澎湃新聞聯(lián)系到張鐵剛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其表示需要征求張鐵剛本人意見,才能決定是否接受采訪,但截至記者發(fā)稿該律師稱仍未聯(lián)系到張本人。該律師透露,張鐵剛不服鄭州中院國家賠償決定,準備向河南高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自首后一審被判死緩終審改判無罪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8月11日公布的一份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2016年3月14日,張鐵剛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供認其殺害王秀華并拋尸于東風渠內(nèi)的事實。


  2016年7月21日,鄭州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張鐵剛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害人家屬王友軍、劉素蘭向鄭州中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018年5月23日,鄭州中院作出(2016)豫01刑初10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鐵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張鐵剛于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友軍、劉素蘭直接經(jīng)濟損失喪葬費二萬一千三百三十五元。


  宣判后,被告人張鐵剛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友軍、劉素蘭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2018年10月29日,河南高院作出(2018)豫刑終36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以原判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鄭州中院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2019年7月11日,鄭州中院以(2018)豫01刑初14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張鐵剛無罪。2019年10月24日,張鐵剛被釋放。當年11月8日,鄭州市檢察院以鄭州中院無罪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張鐵剛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為由,向河南高院提出抗訴。


  不過,2020年4月14日,河南省檢察院決定撤回該抗訴。4月29日,河南高院準予撤回抗訴。


  該國家賠償決定書并未載明判決張鐵剛無罪的理由為何。


  6月16日,共被羈押1318天的張鐵剛以重審無罪為由,向鄭州中院申請國家賠償。張鐵剛申請稱,在押期間及目前本人精神及身體均遭受巨大痛苦與折磨,背負殺人犯罪名長達三年,其家人亦承受巨大精神折磨與心理壓力。爺爺92歲高齡,幾乎難以承受如此打擊,其父母及兄弟姐妹也整日以淚洗面,兩個未成年子女在青春期錯失父愛,在議論與歧視中成長,無法正常接受教育,家庭生活已舉步維艱。且一審有罪判決認定張鐵剛于凌晨翻墻跳入隔壁異性鄰居住處,因被害人喊叫,張鐵剛將其掐死,此事實的認定也對張鐵剛名譽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綜上,錯案給張鐵剛及其家人帶來毀滅性打擊,對張鐵剛及其家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


  因此,張鐵剛要求鄭州中院在河南省省級媒體上為其消除影響、恢復(fù)名譽、賠禮道歉;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457016.5元;賠償其誤工費457016.5元;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0元;以上共計1314033元。


  自稱為戒酒而自首認下命案


  前述鄭州中院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在審查張鐵剛的國家賠償申請時,鄭州中院對其投案自首經(jīng)過及有罪供述內(nèi)容進行了審查。


  鄭州中院查明,2016年3月14日,張鐵剛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供認其殺人拋尸的事實。3月15日,其被警方刑拘。張鐵剛投案后,其親筆供詞及訊問筆錄對其殺人及拋尸的事實均予以供認。


  鄭州中院還查明,在2016年10月13日庭審筆錄中,在問及為什么投案時,張鐵剛稱:“糾結(jié)了十四年,這期間我的生活一團糟。之前判刑時沒有說出這個案子……我當時也不知道她怎么死的,我投案時做的筆錄關(guān)于事情經(jīng)過的部分不屬實,是聽說被掐死的。我拋尸時自己考慮感覺是掐死的,現(xiàn)場沒有工具。我在她房間,她在床上躺著,我在床邊趴著,我清醒時已經(jīng)包裹好了,我沒有仔細看,我拉了一下開了,我又系了一下……這個案件對我影響太大了,我沒法戒酒,就想借這個事戒酒了,我投案有一部分這個原因,我投案時想引起公安重視,讓他們?nèi)ゲ檫@個案件,我也想知道事情經(jīng)過……我看到被害人時某被被單包著,我是把尸體拖出去的,我是抓著被單拖的,期間開了一次,我又隨手系了一下。我發(fā)現(xiàn)她死之后我先把她藏在床箱子里,當天晚上拋的尸……”


  公訴人出示張鐵剛供述時,張鐵剛稱:“我不否認這個事實,雖然事情經(jīng)過記不清,供述是我說的?!薄鞍赴l(fā)經(jīng)過我都記不清,在公安的供述是臨時想的說的,還有聽說的,還有比較零碎的記憶。我沒有理由殺她,也不認識無冤無仇?!睆堣F剛在自行辯護時稱:“我投案,想弄清事實真相,我不否認這件事,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我殺人的事實,如認定故意殺人,我也無話可說,自己投案自首?!痹诜ㄍマq論時,張鐵剛稱“只根據(jù)供述,而沒有客觀證據(jù)證明我殺人的事實,但是我不否認這件事,我只想弄清事實真相?!薄拔沂亲允?,我在公安機關(guān)沒有掌握我的作案情況的情況下投案的?!痹谧詈箨愂鰰r,張鐵剛稱:“我接受判刑,希望公正、從輕判刑?!?/p>


  在2019年庭審中,在問及張鐵剛自首的原因時,張鐵剛稱:“因為我喝酒,我想戒酒,想在監(jiān)獄度過余生”。


  鄭州中院審查后認為,《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jù)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定張鐵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是因張鐵剛自己投案稱其殺害王秀華并拋尸。張鐵剛投案后,其親筆供詞及在公安機關(guān)的訊問筆錄中均對其殺人及拋尸的事實均予以供認,且在2016年10月13日庭審中張鐵剛承認拋尸,因此賠償請求人張鐵剛被判處刑罰系因其本人行為導(dǎo)致的,依照以上法律規(guī)定,張鐵剛的賠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0年8月11日,鄭州中院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張鐵剛的國家賠償請求。


  據(jù)張鐵剛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張鐵剛不服鄭州中院的決定,準備向河南高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記者 王健)


  轉(zhuǎn)自: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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