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肖像使用合法邊界在哪?


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作者:王雋杰 李妹妍    時間:2022-04-04





  3月28日,自媒體人萬小刀發(fā)文稱,因為在2020年的一篇公眾號文章中引用了8張藝人小沈陽的照片,自己被小沈陽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告上了法庭,索賠18.3萬元。

  此事引來大量網友關于明星肖像使用的討論。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從萬小刀處獲悉,目前萬小刀已收到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法院傳票,該案將在4月20日開庭審理。萬小刀代理律師周兆成認為,關于明星肖像的使用邊界,該案或將成為“自媒體行業(yè)的一個風向標”。

  引用8張照片被索賠18.3萬元

  “看到法院傳票我很驚訝,看到索賠金額18.3萬元又很憤怒。”萬小刀告訴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3月9日接到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法院的傳票后,他才知道自己被小沈陽以侵犯肖像權為由起訴了。

  他向記者提供的民事起訴狀顯示,原告沈鶴(藝名小沈陽)認為,自己系知名藝人,肖像具有一定商業(yè)價值,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在文章中引用8張包含原告肖像的圖片,進行商業(yè)引流、推廣服務等營利行為,具有明顯的商業(yè)使用屬性,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引發(fā)這一糾紛的是一篇發(fā)表于兩年前的文章。2020年5月5日,萬小刀撰寫《小沈陽“爆紅與過氣”始末》一文,并在其微信公眾號“萬小刀”上發(fā)布,該文章綜合了各類媒體關于小沈陽的公開報道,回顧了小沈陽的演藝生涯及人生經歷,并在文章中引用了8張包含趙本山、小沈陽肖像的圖片。

  不過,記者檢索發(fā)現(xiàn),微信公眾號“萬小刀”內已無法檢索到該文章。對此,萬小刀承認已將文章刪除,但他強調,“文章里使用的圖片均來自《魯豫有約》等媒體的采訪截圖及《不差錢》等演出截圖?!?br/>
  他表示,自己一直都很關注小沈陽,撰文的初衷只是梳理一下小沈陽的人生經歷,并未在文章中投放廣告或進行商業(yè)推廣,“只有在正文之外的部分,有微信平臺投放的流量廣告。”

  他向記者提供的后臺數據截圖顯示,涉事文章閱讀量約為13萬,流量廣告收入為63.79元,此外還有164.66元的讀者“贊賞”收入。

  “現(xiàn)在是一個自媒體時代,但很多人不知道使用明星肖像的法律邊界在哪里?!比f小刀稱,自己已經聘請了律師,準備應訴,之所以將這起案件公布在社交平臺上,是“希望通過此次案件進行一次普法,讓自媒體人明白,什么樣的明星照片能用,什么樣的不能用”。

  小沈陽多次以“侵犯肖像權”起訴

  萬小刀表示,他收到起訴狀后,曾通過天眼查檢索,發(fā)現(xiàn)小沈陽已起訴多家自媒體公司,案由均為“侵犯肖像權”,多數案件因正在審理等原因未公布判決結果,其中有兩起案件小沈陽勝訴。

  羊城晚報記者以沈鶴為關鍵詞在天眼查查詢開庭公告,發(fā)現(xiàn)2021和2022年兩年間,沈陽市渾南區(qū)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沈鶴發(fā)起的訴訟案件53起,案由均為肖像權糾紛,被告公司中包括有萬小刀作為法人的廣州云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此外,羊城晚報記者以沈鶴、小沈陽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共查到4起沈鶴為原告的肖像權糾紛案件,其中兩起案件原告沈鶴勝訴,另兩起案件因未明確被告身份被法院駁回。

  其中一起原告勝訴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作為淘寶商家未經授權,將小沈陽劇照圖片印制到該公司生產的服飾上進行銷售,達到經營獲利的目的,侵犯了小沈陽的肖像權。但法院同時認為,原告要求的19.3萬元經濟賠償明顯過高,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沈鶴經濟損失5000元及律師費3000元,駁回原告其他上訴請求。

  在另一起原告勝訴的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作為運營某公眾號的主體未經授權,在發(fā)布的文章中引用包含小沈陽肖像的6張圖片,文章后附推薦閱讀版面包括該公司的購物鏈接、課程推介鏈接、公眾號二維碼及文章打賞板塊,“該文章公開范圍為面向不特定的閱讀群體,”引用小沈陽照片并不滿足為了個人學習、藝術欣賞等在必要的范圍內使用之條件,構成肖像侵權。不過,對小沈陽方主張的賠償經濟損失16.3萬元等訴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及律師費3000元,駁回原告其他上訴請求。

  記者留意到,在4起已出具裁判文書的小沈陽肖像權糾紛案中,有3起原告代理律師為鞠美玲。3月30日上午,鞠美玲律師向記者證實,自己確系小沈陽訴廣州云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一案的原告代理律師,不過不方便就案件發(fā)表意見,“案子還沒有開庭,法院的判決結果還沒出,我作為代理律師沒有權限接受采訪或發(fā)表意見?!?/p>


  轉自: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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