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恩平四家陶瓷廠污染環(huán)境致林木枯死,法院判賠八百余萬元


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1-02-14





  近日,廣東省恩平市法院判決了一起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案:四被告恩平市翔鷹陶瓷有限公司(簡稱翔鷹公司)、恩平市景瑜陶瓷有限公司(景瑜公司)、恩平市新安馬陶瓷有限公司(新安馬公司)、恩平市祥達陶瓷有限公司(祥達公司)因排放廢水、廢氣污染環(huán)境致原告梁偉強承包林地內種植的林木大面積枯死,被法院判賠8920368.32元及公證費損失770元。


  原告梁偉強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原告請求賠償林木損失數(shù)額超億元,含黃花梨預期損失


  這是一起訴訟請求數(shù)額超億元的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原告代理律師處獲得的判決書顯示,2000年至2008年間,原告梁偉強陸續(xù)在廣東江門恩平市橫陂鎮(zhèn)蝦山村自己承包的林地上種植了21000株黃花梨、3000株沉香等林木。截至2009年,原告梁偉強承包了的荒山、荒地等數(shù)處林地共計3072畝,用于林木種植等生產活動。


  翔鷹公司、景瑜公司、新安馬公司、祥達公司均系設立在原告承包林地周邊的陶瓷廠,2011年以來四家公司陸續(xù)建成投產。在生產期間,陶瓷廠排放含硫化物、氟化物的大氣污染物致梁偉強承包的林地污染,林木大面積枯死。2013年9月13日,經江門市環(huán)保局查明,四家公司均未辦理環(huán)評報批和環(huán)保設置竣工驗收手續(xù),江門市環(huán)保局做出了責令立即停止生產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2014年8月21日,依梁偉強申請,江門市江海公證處對其被污染的林木進行了證據(jù)保全。梁偉強將四家公司訴至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對原告承包林地排放污水、廢氣;判令四被告連帶向原告賠償損失500萬元;訴訟費、評估費、公證費由被告承擔。恩平市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民事判決(江恩法民一初字49號民事判決)后,原告不服向江門市中院提起上訴,江門市中院裁定撤銷江恩法民一初字49號民事判決,發(fā)回恩平法院重審。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追加恩平市新德利陶瓷有限公司(簡稱新德利公司)、廣東強強瓷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強強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六被告共同連帶賠償原告財產損失共計117163359元,其中包括司法鑒定評定的損失55548219元和黃花梨的預期損失61615140元;訴訟費、司法鑒定費、公證費由六被告承擔。


  恩平法院分別于2020年6月12日、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被告辯稱:排污許可經職能部門批準,生產對周邊環(huán)境有影響,但微乎其微


  原告主張,自2011年,被告翔鷹公司、景瑜公司、新安馬公司、祥達公司未經合法審批,非法投產,且日夜不停地向周邊排放廢水、廢氣。盡管江門市環(huán)保局已對四被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責令其停產,但四被告仍持續(xù)生產,使周邊環(huán)境遭受嚴重污染。在此過程中,原告種植的林木大面積枯死。四被告分別實施了環(huán)境污染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四被告應對原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而后,由于被告景瑜公司2016年將其瓷磚生產線賣給被吿新德利公司生產經營,被吿新德利公司2018年起又將瓷磚生產線租賃給被告強強公司生產經營,原告對新德利公司及強強公司同樣提起了訴訟。


  對此,被告翔鷹公司、祥達公司、新安馬公司辯稱:被告依法成立,遵章守法。試產期間的違規(guī)期間短促,未及調試完設備設施,就被職能部門責令停產,對周圍的環(huán)境影響有限;排放物僅為粉塵及廢氣,并無廢水排放;排放均為職能部門批準且已獲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生產對周邊環(huán)境有影響,但影響微乎其微;原告訴稱的預期損失是虛擬的,不是事實的。被告景瑜公司辯稱,原告未能盡到相關舉證責任,其主張證據(jù)不充分,應予駁回。


  被告新德利公司和強強公司辯稱,原告陳述的損害發(fā)生在2012年,這種損害與后來成立的新德利公司、強強公司并無關聯(lián)。被告新德利公司成立于2016年,其投資人通過司法變賣的形式向景瑜公司購買其公司的資產,再將該資產入股新德利公司。其與景瑜公司之間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雙方之間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的繼受和民事責任的轉移。


  針對被告翔鷹公司、新安馬公司和祥達公司的抗辯理由,法院查明,雖然三被告辯稱已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但翔鷹公司是在2014年才取得許可證,新安馬公司和祥達公司均是2015年才取得許可證,而上述三被告是在2011年相繼建成投產的,即2011年至2014年間,在未取得國家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情況下向廠區(qū)周邊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因此,被告翔鷹公司、新安馬公司和祥達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


  針對被告景瑜公司提出的抗辯,法院查明,其雖于2015年被法院受理進行破產清算,但其在2014年下半年以前一直生產經營,存在持續(xù)向周邊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的高度可能。


  法院查明,原告主張新德利公司、強強公司存在司法鑒定意見書所認定的排放廢氣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且排放的污染物與涉案林地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理據(jù)不足,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認定本案被告翔鷹公司、景瑜公司、新安馬公司、祥達公司存在排放廢氣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


  焦點:是否應賠償原告涉案林地承包期內不能繼續(xù)種植的損失


  2018年,梁偉強向法院申請對四被告的污染行為及對其林木造成損害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經恩平市法院委托的滄州科技事物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的大氣監(jiān)測結果發(fā)現(xiàn),涉案林地內的空氣中含有硫化物和氟化物,通過現(xiàn)場勘查分析,承受來自工廠方向的氣體較多的地點樹木長勢差且受損癥狀與硫化物、氟化物危害樹木所表現(xiàn)的癥狀相符。


  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告工廠排放的污染物與涉案林地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涉案林地在承包期內所處環(huán)境不適宜繼續(xù)進行林業(yè)種植。


  原告申請對涉案林地已受損失和承包期內不能繼續(xù)進行林業(yè)種植的損失進行評估。鑒定意見書顯示:涉案林地內已造成原告損失19468336.64元,涉案林地承包期內不能繼續(xù)種植造成的損失36079882.924元,黃花梨因污染致死所造成的預期損失為61615140元。


  法院審理認為,該鑒定意見書僅憑購銷黃花梨的合同確認黃花梨的損失,存在較大瑕疵。由于確認了原告黃花梨受損的面積有12畝,綜合黃花梨的價格與管理費,法院認定原告的黃花梨損失應為62160元。


  法院認為,涉案大氣污染僅系原告林木受損多種影響因素中的一種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該鑒定意見書直接把大氣污染作為認定涉案林地林木受損的唯一原因,顯屬不妥。因此,法院綜合考量認定原告林木因被污染已造成的損失應為8920368.32元,含黃花梨損失價值。


  法院認定,原告請求賠償在涉案林地承包期內不能繼續(xù)種植造成的損失36079882.924元的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霸嬖诿髦姘噶值夭荒芾^續(xù)種植林木、被告排污行為仍在進行的情況下,應積極采取措施以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F(xiàn)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采取積極的措施進行止損,因此此后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另外,原告對其林地中的黃花梨的種植情況及預期損失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因此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黃花梨污染致死所造成的預期損失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判定,被告翔鷹公司、景瑜公司、新安馬公司、祥達公司存在污染行為,并造成原告的損失,四被告應共同連帶賠償原告梁偉強實際種植損8920368.32元和公證費770元。


  轉自: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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