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網(wǎng)30日公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根據(jù)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國產燃料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進口燃料油返還消費稅。
通知要求,燃料油生產企業(yè)對外銷售的不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應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的化工企業(yè)購進免稅燃料油對外銷售且未用作生產乙烯、芳烴化工產品原料的,應補征消費稅。
通知規(guī)定,對企業(yè)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購買的用作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費稅予以退還。
通知指出,用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等化工產品產量占本企業(yè)用燃料油生產產品總量50%以上含50%的企業(yè),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優(yōu)惠政策。
來源:新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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