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地方立法權,不僅僅是給地方發(fā)展松綁,更要給泛濫的紅頭文件戴上“緊箍”
最近一段時間,各地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權的新聞頻頻見報,這是今年3月立法法修正案“賦予設區(qū)的市地方立法權”以來,各地逐步落實的好消息。但是,地方擁有了立法權,并不僅僅意味著更大的權力和更自由的決策空間,它還有“緊箍咒”的一面,之前那些千奇百怪的紅頭文件不能再任性了。
作為歷史上形成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紅頭文件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計劃經濟時期,黨委政府作為政治經濟活動的領導和組織者,發(fā)出的指令往往成為社會生活中的準則和依據,這就導致紅頭文件在行政活動中大量出現。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法律的修訂和完善一時還無法趕上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的步伐,為了緩解立法滯后造成的脫節(jié),先以紅頭文件來加以規(guī)范,就成為一種權宜之計。
然而,在如今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紅頭文件如果再大行其道,就不合適了。
其實,紅頭文件本就沒有一個嚴格的定義,從規(guī)定到通知,都可以納入它的范圍,正因如此,在一些人眼里,一紙紅頭和紅印就代表著不容置喙的權威,直到最近,還有某地方政府出臺紅頭文件,“規(guī)范”百姓操辦酒席。再從紅頭文件的出臺來說,它往往只是經過了幾個主要負責領導之手,甚至有時是一把手“拍腦袋”,這種簡單的程序自然很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民間曾有一種說法,“黑頭管不住紅頭,紅頭管不住無頭”。這里的“黑頭”說的是法律,而“紅頭”指的正是紅頭文件。這說明如果社會的法治意識跟不上,特別是領導干部這一“關鍵少數”無法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再好的制度設計也難以取得良好的實施效果。
今天,地方立法權的普遍賦予,就應該是給泛濫的紅頭文件戴上“緊箍”,而地方立法權的科學行使,恰恰可以看作是地方政府所急需的法治訓練。從這個角度說,紅頭文件的存在可以被視為一個值得觀察的風向標,當“紅頭文件”這個詞有一天不再承受超出其應有范圍之外的權力含義時,每一次權力的運行也就接近于法有據了。(貞元)
轉自: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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