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制品安全標準的“內外有別”


時間:2012-02-15





  不久前,可口可樂原液在臺灣被檢出防腐劑超標,“對羥基苯甲酸甲酯”防腐劑每公斤含2.062克。可口可樂公司臺灣分公司對此做出解釋:這本來是送大陸的配料而不小心送到了中國臺灣。隨后,衛(wèi)生部新聞發(fā)言人即稱“羥基苯甲酸甲酯”在大陸是合法使用的添加劑;而此次可口可樂橙汁殺菌劑含量低于我國標準的500倍。我國飲料制品安全標準“內外有別”由此可窺端倪。


  飲料制品安全標準“內外有別”,一方面對某些國家而言猶如“技術壁壘”,是保護自己國家產業(yè)的“利器”,如我國企業(yè)生產的飲料制品很難進入歐盟、美國等標準嚴格的市場。另一方面,在國內寬泛標準產生的“洼地”效應下,一些在國外被認定為“不合格”的洋飲料,卻能堂而皇之地進入我國市場。


  這一事件的發(fā)生,暴露了包括我國飲料制品在內的食品管理存在標準質量不高、滯后的問題。1989年,我國的《標準化法》開始實施,目前形勢早已發(fā)生變化,有些標準仍長期原地踏步,二三十年不變。這不但給一些造假企業(yè)鉆空子提供了可能,也影響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甚至國家形象。


  “國家標準”不是應付民眾的道具,也不是可以隨意把玩的“玩偶”。將“國家標準”與“民眾感受”統(tǒng)一起來,標準才能真正起到“衡量事物準則”之效用。標準不是為政績服務的,也不是為形象服務的,更不是為政府部門和企業(yè)利益服務的。標準制定時,首先要考慮的是人民群眾的利益。


  我國相關部門應該認識到飲料制品安全方面所存在的這些問題。一方面,真正認識到飲料制品安全標準一致的重要性,縮小與統(tǒng)一我國標準與國際標準的差距,并盡早修訂飲料制品安全標準,使我國飲料制品安全監(jiān)管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飲料制品企業(yè)的經營者應該要流淌著道德的血液,重視飲料制品安全在人民與國家的地位,把人民健康放在生產經營的第一位。


  飲料制品安全標準不再“內外有別”,已成為國人最為迫切的要求。這既是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負責,也是我國參與世界經濟分工的需要。當務之急是標準的制定應該去掉利益企業(yè)的聲音,由國家層面組織有公信力的業(yè)界專家等人士參與,過程要公開透明。(鵬語)

來源:消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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