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報告惹出侵權官司 AI"寫"文章著作權屬誰?


來源:中國產業(yè)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8-12-05





 

  該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


  在公眾號上發(fā)布的一篇大數據報告,被他人轉載到百度旗下的“百家號”,因認為百度百家號侵犯了自己的文章著作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12月4日上午,該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本案因涉及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生成的文章,是否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備受關注。庭審中,原告表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信息傳播權、署名權等著作權。百度方面則表示,涉案文章是數據軟件分析而成的,不是通過勞動創(chuàng)造獲得的,原告對文章沒有著作權。對此,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據現有法律規(guī)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也有法律人士表示,使用人工智能機器或者工具進行創(chuàng)作的作品有沒有著作權,要看人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所發(fā)揮的作用。


  AI文章遭擅用惹出侵權官司


  2018年9月9日,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在自己的公眾號上發(fā)表了一篇名為“影視娛樂行業(yè)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的文章。菲林律所訴稱,就在文章發(fā)布的第二天,網民“點金圣手”就在百度公司經營的內容發(fā)布、內容變現和粉絲關系平臺“百家號”上發(fā)布了上述文章,且將文章的署名及收尾段進行了刪除。


  菲林律師事務所認為,百度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發(fā)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將涉案文章首尾段進行刪除,侵害了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被告將署名刪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原告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在百家號平臺上發(fā)布道歉聲明;被告賠償原告1萬元及合理支出56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軟件生成文章沒獨創(chuàng)性


  在法庭上,被告百度公司辯稱,涉案文章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是采用法律統(tǒng)計數據分析軟件生成的,并非由原告通過自己的勞動創(chuàng)造獲得的,因此不屬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此外,原告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原告雖然主張百家號使用了涉案文章,但是其證據保全的過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缺乏正式的公證文件,故其證據缺乏真實性和可信性。百家號是信息存儲平臺,被告并未實施侵權行為,也未侵犯涉案文章保護作品完整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此外,百度方面還稱,在被訴后,百度公司沒有在百家號上發(fā)現該文章,至于該文章是否在百家號上存在過,百度也不得而知。


  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成焦點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自然人創(chuàng)作的作品適用著作權法保護。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主要爭議焦點集中在對涉案文章的創(chuàng)作過程持不同觀點,原告表示該文章先是由法律統(tǒng)計數據分析軟件生成,然后經過人工加工而成的,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應該受到保護;百度公司則認為涉案文章主要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不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主審法官庭后表示,該案涉及著作權保護中一個前沿的問題,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創(chuàng)作,那么該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由誰來享有著作權,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等,這些都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去探索和解決的問題。本案未當庭宣判。


  觀點


  人工智能著作權法律上仍有爭議


  知名知識產權律師、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都享有著作權。從這個規(guī)定來看,享有著作權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因此可以說人工智能的創(chuàng)造物目前還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此外,利用人工智能創(chuàng)造的生成物屬不屬于作品還有爭議,按照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而從目前來看,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基于特定的信息自動生成的,很難講這個生成物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作品。另外,“作品創(chuàng)作”主要是人的活動,人工智能顯然不在這個范疇內,從目前的技術條件來看,談著作權還為時尚早。


  趙虎表示,在人工智能的著作權這一話題上,目前國內外法律對此爭議很大,假如人工智能有著作權,那著作權到底屬于誰,是屬于人工智能的技術開發(fā)者,還是人工智能的操控者?“知識產權領域之前有個著名的案例,一只猴子拿著攝影師的相機給自己拍了張照片,這張照片的歸屬曾引發(fā)爭議,是屬于猴子、相機擁有者還是生產者?在我看來,人工智能的著作權歸屬跟這個案例有相同之處。當然,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的生成物到底有沒有著作權,應該歸誰,還要等法院判決。”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則表示,人使用人工智能機器或者工具進行創(chuàng)作的作品有沒有著作權,要看人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所發(fā)揮的作用。如果人只是輸入一些基礎信息,然后由人工智能生成,那這個人對生成物則不享有著作權,因為這個生成物本身不屬于作品。“完全由計算機系統(tǒng)生成,在此過程中人不參與,或者只提供基礎信息,則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物沒有獨創(chuàng)性,是不能算作品的。”


  趙占領表示,但如果是相對弱一些的人工智能,在創(chuàng)作的過程中需要人有一定的創(chuàng)造性,在這種情況下,這些通過人工智能所創(chuàng)作的創(chuàng)造物,可能就屬于作品,那個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創(chuàng)作的人就是著作權人。(李鐵柱)


  原標題:AI“寫”文章 著作權到底是誰的?


  轉自: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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